陈逸飞遗孀宋美英将亡夫名下的房产出租给他人居住,岂料房客使用不当引起火灾,致使房屋严重受损。日前,长宁区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,房客姜某赔偿宋美英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664986元、物品损失人民币100000元,并按每月人民币14000元的标准支付宋美英2007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。
产权登记在陈逸飞名下的这处房产座落于本市长宁区仙霞地区,建筑面积为301.46平方米。2006年11月,姜某与宋美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。2007年4月,此房屋发生火灾,造成房屋内的装饰及物品严重毁损。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。
由于双方无法就修复方案达成一致而对簿公堂。原告宋美英起诉要求被告姜某对出租房屋进行修复,费用为人民币664986元,赔偿家具财产损失13万元,并支付从2007年5月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14000元的租金。
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,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